2015年自由软件领域的十大法律事件

2015年,有大量对自由软件社区重要的法律案件。持续的回顾性分析的传统在自由软件的前10名法律发展在此列表中为2015年包括以下事件:

1.上的通用公共许可证二版(GPLv2许可)的解释诉讼的Versata公司的结算

正如我们去年所指出的, GPLv2仍然是自由和免费软件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许可证。黑鸭软件相信根据GPLv2许可,获得了160亿行代码的许可。法院早在2014年就解决了Versata事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但是,所有流程均在2015年完成,没有进一步的定义。

这些定义仅针对陈述的问题进行定义,因此其先例价值有限,但它们建议法院如何解决与GPLv2相关的主要问题:

(a) «» GPLv2, ( Versata Software, Inc.) ( , Pacific Life Ins. Co., Metropolitan Life Ins. Co., Prudential Ins. Co. of America)

(b) , «» , , GPLv2

() , GPLv2 ( . http://opensource.com/law/14/12/gplv2-court-decisions-versata)


这些案例强调需要管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使用,因为专有软件供应商Versata在其Ximpleware软件中包含GPLv2许可的软件时引起了争议。 Versata没有解释Ximpleware软件如何出现在其自己的软件中,从而违反了GPLv2的规定。发现违反GPLv2的行为后,Ximpleware起诉了所有Versata客户。鉴于最终以友好协议结束了这些案件,我们将不得不等待另一次审判以澄清对GPLv2许可证条款的解释。

2.关于解释第三版通用公共许可证(GPLv3)

的第一项决定德国哈勒地区法院于2015年7月发布了关于解释GPLv3许可证的第一项决定。该案涉及高等教育机构的诉讼。被告(被许可方)不反对违反GPLv3的指控。相反,争议集中在GPLv3许可证第8条的“恢复性”条款的应用上。第8节保留了GPLv2许可中规定的自动终止,但规定了如果被许可人在30天内消除了违规行为,则可以恢复该许可下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消除了侵权行为,但拒绝签署原告要求终止继续非法行为的声明,以鼓励被告避免违反GPLv3的规定。法院裁定,关于恢复权利的第8条的规定并不剥夺原告防止初步侵权行为的权利,以防止将来发生侵权行为,特别是在被告拒绝签署原告的声明以终止继续进行非法行为的情况下。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德国法院探讨 Richard Fontana 提出的GPLv3终止许可的第8节
 

3. Linux程序员判断VMWare是否违反Linux的GPLv2


在许多免费软件中,Linux操作系统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软件之一,但是到目前为止,它很少受到诉讼的影响。即便如此,Linux内核的主要开发人员Christoph Hellwig还是在2015年3月在德国汉堡地方法院起诉了VMware。 Helvig声称,VMware通过将自己的VMware代码(称为“ vmkernel”)与Linux结合使用,从而创建了衍生作品,但相应的vmkernel源代码未获得GPLv2许可,因此违反了GPLv2的条款。 VMkernel是VMware ESXi操作系统的“核心”,它管理物理服务器的硬件和软件资源。


VMware回答说,vmkernel不是Linux的衍生产品,而只能通过VMK API与Linux交互。 VMware还指出,与vmkernel一起使用的驱动程序不需要Linux驱动程序,但是VMware提供了“可下载的内核模块vmklinux的兼容替代方案”,该模块与通过vmkernel加载并通过VMK API连接的任何Linux驱动程序相关。无法确定与该案有关的事实,因为诉讼和其他司法文件是根据德国诉讼程序规则提供的机密信息。在确定GPLv2的范围方面,此案很可能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双方显然在此争议中未达成协议。
 

4. GPL社区合规


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和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今年联手开发了面向GPL的社区指南(指南),该指南于2015年9月发布(此处此处)。自由软件诉讼的增加已经引起了社区的关注,因此,本指南旨在帮助社区为采取一致和统一的执法方法奠定基础。该准则是继去年出版的第二版GPL《关于遵守软件自由法律中心的实用指南》以及SFC和FSF联合第一版的联合出版之后的“ Copyleft和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综合教程和指南
 

5.欧盟针对Google及其Android操作系统的反托拉斯调查


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非正式调查,以确定Google的Android操作系统分发合同的某些规定是否违反了欧盟反托拉斯法。委员会特别关注以下问题:是否需要使用Google自己的应用程序和服务的Android OS协议条款违反了欧盟法律。委员会的调查将集中在以下三个声明上:

Google Google;

Google , Google, Android ( « Android») , ;

Google Google, Android-, , / Google.


调查表明,Android OS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市场中的重要性,因为欧盟委员会正在调查Google在其与Android操作系统有关的“主导地位”方面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6. Android继续分支


CyanogenMod LLC是一家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开发了CyanogenMod,这是一种用于Android设备的专门的售后固件。 CyanogenMod固件基于Android开放源代码项目。 CyanogenMod固件由于其大量资金而被定位为Android操作系统的重要潜在竞争对手。尽管如此,该公司的潜在业务模式现在已成为印度法律诉讼的主题。

CyanogenMod的第一批被许可方之一是Oppo Electronics,它是步步高电子集团的一部分,步步高电子集团是一家来自中国的大型公司。 CyanogenMod授予Oppo非独家的全球有效许可证,Oppo成立了一家新公司OnePlus,以基于CyanogenMod固件分发其电话。但是,CyanogenMod还授予了印度Micromax Informatics,Ltd.的专有权。印度一家法院裁定,Micromax在印度拥有CyanogenMod固件和商标的专有权。后来,OnePlus决定开发自己的Android OS版本,并停止使用CyanogenMod固件。此类版本以及CyanogenMod固件将基于Android开放源代码项目。本案例展示了使用Android操作系统的灵活性,以及​​开发替代版本的Google Android的困难。
 

7.


所有开放源代码项目都需要一定的理由从贡献者那里获取知识产权(IP),以确保他们可以在项目框架内许可其开发的软件。许多项目要么使用“项目许可”,要么使用反许可协议(相反,要求转让反信用专有权的项目很少)。即便如此,“贡献者许可协议”的使用在某些社区中尤其是在Linux社区中引起很大争议。另一方面,在第二版Apache软件许可(ASLv2)的开发过程中,我对电子邮件的回顾以及与准备本文档的相关人员的讨论使我们很清楚ASLv2旨在与ASLv2同时开发的标准贡献者许可协议结合使用,即使ASLv2中包含的第5节是贡献者的“备份”。

在与OpenStack社区有关使用标准Apache贡献者许可协议的辩论中,自由软件社区的各种观点非常明确。许多经验丰富的Linux社区开发人员强烈反对继续使用Apache贡献者许可协议,并希望使用Linux社区中使用的开发人员原产地证书(缩写为DCO)。经过大量辩论后,董事会[1]决定继续对公司提供的对应方使用Apache标准贡献者许可协议,但将DCO程序应用于各个对应方。
 

8.公司在免费许可下发布项目


正如我们去年所指出的,许多大公司都使用开源软件作为其软件开发的明确策略,并且这一趋势在今年继续增长并获得增长。 Linux基金会执行董事Jim Zemlin将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战略使用描述为外部“研究与开发”。去年,微软以免费许可证发布了.NET软件框架(数百万开发人员用于创建功能站点和其他大型在线应用程序的软件)。苹果今年宣布了Swift编程语言代码的公开。当大型公司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开发方法来管理最初在公司内部创建的项目时,这一事件将延续这一趋势。但在社区管理下可能更有效。
 

9.成功根据第501(c)(6)节提供免税条款


几年前,美国国税局(IRS)定期根据联邦税法对STR资金免除第501(c)(6)项的税款。[2]这项豁免使得有可能将参与者的出资从STR基金的税基中排除。但是,在过去的3-4年中,美国国税局通常拒绝了开源基金的此类豁免。尽管如此,今年OpenStack基金会还是根据第501(c)(6)条的规定成功实现了类似的免税,尽管为此,基金会不得不对最初拒绝接受这种免税的做法提出质疑,但对此有争议。 。

劳工局对基金的答复表明,人们对开源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发挥的作用有严重的误解。例如,办公室认为该基金是亚马逊,谷歌和微软在云产品方面的直接竞争对手。尽管基金会最终获得了成功,但对于根据第501条(c)款(6)提出的释放要求,这种误解仍将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为了帮助社区,该基金会将于今年在开放源代码倡议(OSI)网站上提供其声明,国税局的回应和后续行动。
 

10.潜在的FCC禁止在路由器上使用免费软件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其新路由器政策中也显示出对免费软件的类似误解。最初的规则草案显然禁止使用开源软件,因为包含一个要求,制造商应禁止使用可激活路由器中无线电通信的自定义修改,这超出了他们的许可或许可参数。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行动旨在消除由此类改装设备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多普勒雷达造成的干扰。

经过自由软件社区的大量负面评价后,委员会澄清其规则并非旨在禁止使用自由软件,路由器制造商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将这些规则付诸实践。 STR社区的许多评论员对委员会的回应持怀疑态度。她自己尚未做出最终决定。但是,至少有一位审阅者指出,委员会过去曾与Linux发行商合作,以实现基于Linux计算机的无线接入点的部署,因此我们可以希望考虑到自由软件社区的利益,将解决此问题。

原始文本根据CC BY-SA 4.0获得许可。

  1. 这是指OpenStack基金会的董事会
  2. 这是指《国内税收法》第501©(6)节

Source: https://habr.com/ru/post/zh-CN38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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