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我
就如何实现版权所有者和用户之间的折衷提出了建议 。 没有太多反馈,并且没有导致我的概念发生重大变化。
随后,我将本文的某些
摘录添加到我的
书中,并认为该问题已解决。
但是,在阅读了哥本哈根未来研究所的报告“非人类学”并与本书的少数读者之一讨论之后,我改变了主意。
现在我相信国家不应该实行复制,这种想法当然不是新事物,但是在我看来,它似乎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现在,在我看来,我已经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其合理性。
数字商品的问题是信息和物质之间的根本区别。 对于物质/能量,有一个守恒定律-它不能消失在任何地方(它只能移动或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也不能从任何地方出现。 没有关于信息的此类法律-信息可能会消失并可能会出现,包括通过复制出现。 最初,人类只使用物质商品,所有规则都是根据其属性制定的。 例如,如果您无条件地从某人那里取走了他的东西,那么他就失去了处置其财产的能力,这种行为被称为盗窃,被定为犯罪。 交换一件商品的成本与它的生产成本密切相关,当然,价格可能与成本相差很大,但是如果它不能覆盖成本,则它将停止生产,如果价格太高,它将停止购买,因此在竞争性市场中价格接近于成本。 当然,有固定成本与特定实例的生产无关,这是所有生产所共有的,但是这些成本会根据计划的生产量分配给所有商品(您不能卖出比生产更多的商品,这意味着从无中获利),并且并非所有商品都被出售-无论如何,这都是损失(无论它是材料还是信息产品)。
信息产品有两种方法。 在第一种方法中,信息产品等于实质性产品,即信息产品。 复制被认为是盗窃,价格通常根据您愿意支付的价格(如果有复制的惩罚威胁)确定,我们会要求这么多。 这种方法现在很普遍,并且存在一些问题:
- 由于信息是被复制的,因此尚不清楚为什么可以将其视为盗窃,因为通过复制信息,我们为所有者提供了他以前拥有的完全相同的信息,因此我们没有从他那里得到任何东西。 将复制归类为盗窃会导致出现严格的立法,该立法与宇宙法相抵触;这适得其反;必须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的确,尽管惩罚不断加重,但盗版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显然是因为智者知道,通过共享副本,他不会丢失任何东西,信息与问题并不相同。 如果大多数人口不遵守法律,那么法律就有可能出问题了。 当然,尽管已努力创建信息,并以某种方式需要补偿创建者,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复制是盗窃。
- 目前尚不清楚如何确定信息成本,因为由于技术的发展,复制成本趋于零,无法事先确定副本数量,这意味着尚不清楚应在副本价格中包含多少百分比的信息创建成本。 因此,随之而来的是对复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的问题,不仅可以确定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东西,损失的利润是非常虚拟的-一个人免费获得的东西并不能保证他会购买,这很可能考虑到价格不合适,拒绝了货物。 原则上,您可以提供一种计划,其中制造商品的成本在计划出售的N份副本之间分配,如果售出N +1份副本,则成本将重新计为N +1份副本,并且多付的货款会返还给最初的N个客户,但是,这样的计划很复杂管理(您需要保留所有买家的记录,退还给他们非常少量的东西,等等),并且可能导致造价欺诈(制造商会尽可能多地夸大它)。 好吧,目前尚不清楚如何计算N,例如,当N = 1时,第一个买家必须赔偿所有生产成本,然后如果还有其他买家,他们会退还给他一些东西。
- 该方法导致了垄断。 由于大多数内容都是唯一的,因此您无法从另一位制片人或同一首歌曲购买同一部电影,即使该软件的制作方式也往往难以取代(尽管国家必须与之抗衡才能发展竞争),如果没有竞争,那么事实证明,这是垄断,垄断是价格过高且质量低下。 例如,现在制造商不是在考虑用户的便利性,而是在考虑版权保护。 此外,虚高的价格和无价值的副本的销售使您可以赚取额外的利润,并将其投资于增强您的垄断地位-收购竞争对手,游说法律等。 对于这种垄断的例子,我们可以考虑为什么有条件好莱坞电影的制作如此昂贵。 也许是因为演员们获得了天文数字的薪水,而根据不成功的收入来判断,这些演员对他们不是很好,但是他们没有在工作,而是在那里开心地大笑? 事实证明,当地剧院的可怜演员更专业,他们只是在地点,时间,外貌或其他方面并不幸运。 还是因为拍摄是由效率低下,员工肿的大公司完成的? 或者因为他们在广告上花了很多钱,因为 没有广告,任何人都不需要他们的电影,也不会出售任何东西吗? 还是因为他们在隐私和版权保护上花了很多钱? 也许电影的成本包括游说全球法律的权利持有者的成本? 同时,不能说这些昂贵的电影是高质量制作的,是的,特殊效果通常是好的,但是剧情往往是构思错误的和/或不是新的。
- 这种方法产生的收入与产品的工作量和质量几乎没有关系,例如,您可以创作一部作品并一生不赚任何钱就赚取收入,而收入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名望,而机会的作用很大(要成为一名优秀的音乐家还不够,您仍然必须成为大多数听众都知道的那些)。 当然,从自私的角度来看,这是很好的-因为您辛勤工作并一生都在赚钱,但是我们正在谈论社会的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每个人继续工作(即继续工作)是有用的。 接受劳动收入,而不是无用的复制劳动。 此外,有形商品的生产者仅因其工作而获得报酬,并有权依靠信息生产者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于类似条件的事实。 事实证明,就信息产品而言,人们不必为产品本身付费,而是为产品使用付费。 如果将这种逻辑转移到有形商品上,事实证明您需要向工人支付不止一次的费用,例如,在公共场所创建长凳,但是每次有新人决定坐在上面时。 依此类推,只要人们使用此长凳即可。 由于我们认为信息商品与实质性商品相似,因此我们必须具有统一的规则。 从理论上讲,这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这种经济模型存在某些问题。 首先,不清楚我们要支付的费用,付款不是建立工作台,不是为了维护工作台(如果需要,这是单独的),而是为了坐在那里的权利。 其次,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您需要考虑谁坐在板凳上,在马桶上使用水箱等等。 第三,确定前段所述的价格存在问题。
- 如果我们将信息产品与实质性产品等同起来,那么我们还必须对商品应用其他要求,例如质量保证。 购买有形产品时,我可以检查它并评估它对我有多好,此外,我知道该产品具有保修期,并且该产品一定会在此期间内发挥作用,并且制造商将自行消除故障,以防万一。 所有这些都很难应用于信息产品-如果产品具有娱乐性,那么质量标准是主观的,因此很难保证任何事情,但是如果不能保证任何事情,那么是否可以要求付款尚不清楚。 假设这部电影变得无趣,那么结果证明您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他们会把钱还给他吗? 根据您的小时成本支付浪费的时间吗? 还可以弥补精神错乱带来的精神损害吗? 非娱乐性信息产品(例如软件)具有客观的质量标准,但是,实际上,所有软件都是按原样出售的,没有质量保证或出于某些目的甚至没有适用性,因为要保证质量,必须完全改变开发方法,如果没有,质量保证,值得付出吗? 也许您需要为支持,服务,简称为工作而不是程序的副本付费?
第一种方法的优点包括使制造商有机会赚钱(尽管只有那些达到名望顶峰的人,即已经成为垄断者)才能真正赚到好钱,并且付款依赖于对信息产品的需求(在使用信息的同时就可以为之付费)很有用),尽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优势。
第二种方法基于以下事实:复制信息不是犯罪,不会造成危害,因为 一切都不会消失。 毕竟,如果信息已经存在,则意味着有人已经为创建它付出了代价,而复制则不花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费用可付,您需要为创建新信息或真实服务(例如歌手的现场表演)付出代价。 为了工作,为了付出的努力,就是精力。 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在以前的方法中所谓的优点-赚钱的能力(在下文中有更多介绍)以及付款对效用的依赖性(带有基准的示例表明这不是最佳方法)。 有必要对在信息产品上赚钱的可能性做出解释-许多人认为,如果复制不再是犯罪,那么信息产品的创造者将无法赚钱并停止创造,当然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您需要了解没有对复制的惩罚并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都是免费的,并不意味着禁止复制保护技术,也不意味着禁止保密和非分发协议(这些协议,不是产品中的对勾)。 此外,还有很多人知道如何获得盗版软件,但是从制造商那里购买盗版软件的人可能有很多原因-希望支持制造商,不信任无关的复制品等。 其次,因为 创建信息产品的方法有多种,您需要分别考虑每种方法。
- 仅出于娱乐目的进行开发-不需要禁止复制。
- 定制开发-如果某人确实需要某种信息产品,他将订购并付款。 是的,存在竞争者免费获得副本的风险,但是他将有一个障碍,无论如何竞争者都将具有相同的功能。 人们不惧怕竞争对手的另一种方式是使用根据GPL这样的许可获得许可的解决方案,Linux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相互竞争的公司在合作中非常成功。
- 众筹是一个自定义开发选项,只有很多客户,这使他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产品。 这种模式也不需要复制的罚款,可以让那些免费使用该产品的人使用,但是我们假设由于他们还没有准备好付款,因此他们并不需要太多(请参阅此处第*页)。
- 投资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外部的,重要的是,内容创建者应有机会投入自己的时间来创建产品。 没有禁止复制的行为会降低开发新信息产品的投资水平,但事实并非如此,真正需要的信息产品将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创建,并以希望赚钱的方式创建另一个知名产品的克隆不是很有价值。 也许社会只会从中受益-那些有钱的人将停止用他们典型的但预算很高的产品在信息市场上乱扔垃圾,真正的创造者将有机会成名并赚钱。 实际上,开发投资变成了营销投资-发布产品,作者做广告并宣传与该产品相关的服务。
换句话说,如果一件作品的作者由于他没有得到任何赚钱的机会(捐赠,现场表演,新订单等),那么这可以认为是他的作品价值低下的标志,因为在物质世界中,如果您创建了不必要的产品,您将蒙受损失。 即 价值的衡量标准是,产品的需求不是其消费/使用,而是自愿为产品付款和其开发,以向作者订购产品的意愿。
如您所见,两种解决方案都有其优点和缺点-没有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是您需要做出决定,到目前为止,第二种选择看起来更加合理。
对于专利,此问题是独立的,因为 如果您发明了根本上是新的东西,并且有人用它来赚钱,那么您有权分享这笔收益是合乎逻辑的,但是最佳专利方案对我来说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