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比特币很难称为庞氏骗局?

随着郁金香,金融金字塔和庞氏骗局的讨论与比特币的价格成比例增长,我决定对此推文保持精明: 与庞氏押韵”。

Fonzy [喜剧系列Happy Days中的邪教角色-注意。 里。]很有趣。 这是一条有趣的推文,但是如果您考虑一下,那不是很聪明。 幸运的是,他得到了一个绝妙的答案:

“公平地说,现在庞氏骗局应被称为中本聪计划”

你知道吗,@ DontPanicBurns? 您绝对是100%正确。 我们需要一个新术语来描述当前的精神错乱。

我建议使用您的术语“中本计划”。

为什么比特币很难称为庞氏骗局?


当我们谈论比特币,以太坊或任何其他加密货币时,庞氏骗局和金字塔都无法完全准确地描述这些系统的实际工作方式。

传统的庞氏骗局通常由中央运营商(Charles Ponzi,Allen Stanford,Bernie Madoff,Sergey Mavrodi)管理,后者负责吸引新资金并根据特定算法进行支付。 当付款要求超过所存资金的数量时,计划就会崩溃,从而使计划运营商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从而导致信心丧失或大量外流,从而削弱了系统的流动性。 反过来,这会破坏整个计划(或者说,导致其必然的结局,因为庞氏骗局注定要从其创建之时就死掉-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永远扩展)。

相反,金融金字塔则更加分散。 为了收回投资,每个受害者都必须成为该计划的领导者,并招募新的受害者,然后向该领导者和最重要的早期领导者付款。 并非所有金字塔分层计划都是非法的。 例如,雅芳以真正的产品为核心,并在那里使用基于法律的“直销”结构。 其他类型的金字塔计划是非法的,其中唯一的产品是招募新会员的许可证,例如用于秘密家庭主妇的小金字塔,例如Secret Sister Gift Exchange ,或像70年代的Dare to be Great计划之类的丑陋金字塔,其产品是正确的多卖一点产品。

因此,也许是时候专门文献的作者来描述一种新型的投资欺诈了-这种真正丑陋的性质只有在加密货币泡沫破裂时才会出现-这是一类欺诈,其中技术而非运营商是投资欺诈受益人与其受害者之间互动的中介。

“中本计划”的描述


Nakamoto方案是庞氏骗局和金字塔方案的自动混合。 从管理犯罪组织的角度来看,它结合了这两种方案的优点,并且(目前)没有它们的缺点。

中本聪计划从使金字塔和庞氏骗局如此引人注目的事物中汲取了力量。 它保证了疯狂的投资回报,大街上的人们几乎可以毫不费力地访问它,并招募新的,感兴趣的传道人作为个人参与者。

监管机构对来自硅谷的游说视而不见,认为这些计划是未来主义和超现代的,而不是它们的真正含义:受害者的工厂,在下一次崩溃中,将在四年内招募成千上万尖叫而几乎没有合法资源的投资者监管机构无所作为。

1.缺少操作员,很多操作员


中本聪的计划没有中央运营商。 这确保了任何成员或组织都不会被追究责任(庞氏骗局或金字塔就是这种情况),并且不会向执法人员隐瞒参与者的身份。

如同在金字塔中一样,该计划具有使每个受害人称赞该系统以吸引新投资者为他们的现金付款而将其变成新的积极参与者的阴险性质。

这些激励措施通常与21世纪社区管理和技术传播领域的软件学科相结合,将行销和企业/金融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是街头人士无法忽视的(Coinbase当前每天吸引10万新用户)。


要寻找新的资金来源,请在他们周围建立一种宗教。 主要教导是HODL [不出售-注意。 反式],不计一切诱惑,不惜一切代价,直到所有不信者投降为止。

2.没有存款


最有趣的是,中本聪计划不需要现金流,这会产生法律责任。 有时在庞氏骗局中,但在金字塔金字塔中更经常出现,将特定资金转移给特定人员是通过对利息收益的特定计算来实现的。 如果您从税收法规中借用一个术语并将其改编成口语,那么此类交易将附带有抵押贷款。 之所以会产生法律责任,是因为监管机构很容易在此处识别这些现金流量并识别违法行为。 因此,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惩罚不是针对发起和启动金字塔,而是针对参与此类企业的行为(下文有更多内容)。

另一方面,庞氏骗局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1)跟踪经过该计划负责人的行动; 2)确定这些业务的性质:他们出于良心或欺诈行为; 3)可以向收款人收取的转账回滚; 4)确定适当的补偿性质:例如比例分配或事实损失。 从庞氏骗局获利可将一个人变成受害者,并有可能成为欺诈资金的接受者,但不一定像金字塔计划那样变成该计划的积极参与者。

加密货币现金流避免了这些问题,因为它们没有抵押品 。 通过加密货币交换形式的附加抽象层,它们消除了原本被视为绝对非法的现金流和合同。 它们在共同的总需求池下掩盖了基本相同的投资计划,满足了共同的总供给池。

到目前为止,这种结构以及缺乏适当的法律手段(或执法机构的意愿)已经使加密货币计划的拥护者和发起人避免了作为该计划的参与者,本金(就像他们在金字塔中一样)或作为通过不诚实手段获得的资金的接收者的责任,意识到了他们的责任。动作(就像庞氏骗局一样)。

结果,我们观察到技术上不识字的信徒的看似无休止的传播。 他们提出了虚假的销售论据,例如“网络本身的价值”,或者通过将新代币与硅谷著名的风险投资基金联系起来,以刺激新需求的价值,从而刺激需求,进而刺激自身收益,即使该计划最初注定要失败


人们继续将其描述为与不同现象对应的不同事物。 这是一新元! 不用等待,这实际上是数字黄金! 不,这是一个技术产品/网络 (大声笑,不太好,因为没有人使用这些硬币中的大多数)。 抽水的特征迹象。 但是,继续查看您想要什么。

就软件而言,这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因为加密货币网络的性能明显不如现有系统:


比特币的市值刚刚超过Visa的市值。 是的,这就是Visa:世界上最大的电子支付系统,每年的营业额为8.9万亿美元,交易金额为1410亿美元。 在200多个国家/地区支持160种货币。

为了进行比较,比特币在一种“货币”中每秒处理约3笔交易,并且内存池现在已满[2017年12月发布的文章-注意。 跨]。

相反,我们可以假设比特币主要是为了随后的转售和投机而购买的,而不是出于某些实际利益。

与Visa之类的生产力系统相比,这些网络使用流动性市场而非特定的现金流量来获取流动性,这对于犯罪组织更为方便,因为要证明假名下的随机交易比转账更容易构成犯罪共谋的一部分,例如,装有500欧元钞票的手提箱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指示,以安排转账至开曼群岛的银行帐户。

3.自动化


旧约说:“小偷没有荣誉。” 中本聪说:“小偷不应该有荣誉。”

区块链共识使窃贼无需信任中央运营商即可协调和管理该系统。

这意味着活动的参与者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但是要使之成为可能,该系统会使作弊变得非常昂贵:


随着比特币成本的增加,用于开采加密货币的能量达到了惊人的30.59 TWh。

相当于摩洛哥全国的能源消耗

与替代方案相比(使用常规金融系统,被追捕和监禁),我可以想象有人认为这是访问当前加密货币市场中数十亿美元的合适价格。 我将“一些”概念不仅包括这些加密货币的用户,还包括一些开发人员,主要是ICO发起人,他们一经发布即负责其创作(预先在挖矿前分配了大量硬币)奖励您无拘无束的天才)。

4.立法措施


如果这个泡沫开始变得失控,政府开始使用中世纪的方法来对抗加密货币,我们该怎么办? 我并不是说要像今天那样适用KYC / AML (了解您的客户和反洗钱)法律。 我的意思是严格的责任,没有法定时效,特种部队袭击隐密mit属动物,本着“低俗小说”的精神对待残酷的方法。

就这么简单。

考虑到我是英国律师而不是美国律师的标准条款,英国规则有点令人困惑,并且适用于普通法欺诈或不公平的交易惯例,因此它们对庞氏骗局不是很具体,因此文章。

幸运的是,我在《纽约商法典》中找到了一种非常方便的“链子分销商计划”法,假设它更适合:

1.禁止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信托或协会以及其任何代理人或雇员促进,提供或提供参与网络分配方案的权利。

好酷 在纽约,似乎没有人有权参加“网络分发计划”。

这样认为是什么?

2.本文档中使用的“网络分配方案”是一种销售机制,根据该机制,某人进行投资后可获得许可或提供或雇用一个或多个同时也获得此类许可或权利的人以牟利或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投资的前提下,他们可以进一步扩大在相同条件下获得此类许可或权利的人员的网络。 限制该计划的参与者数量或存在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会影响获得这种许可证的权利或雇用或获得利润的权利,这不会影响对网络分配方案的定义。 在本文档中,“投资”一词是指除个人消费,服务,财产,有形或无形资产以外的任何收购,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商机和服务,以及任何其他类型和手段或传输渠道资金,无论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分配有关。 该概念不包括按销售过程中使用的成本且不用于转售的演示设备和材料。

适用于证券的任何期权吗?

3.网络分发方案必须符合本文描述的安全性,并且必须遵守本文的所有规定。

监管者为什么要从这种金融监管的角度考虑该计划? 因为最终,市场将这些东西当作投资对待,而法律最初是为了保护您可能猜到的投资者而制定的。 因此,法律应以与监管其他类型的投资相同的方式监管加密货币。

初步证据:


请负责任地投资- 来自Coinbase团队的重要信息

因此,让我们将此纽约法律适用于加密货币,并在此过程中通过如下更改NY GBS§359-fff(2)完全使加密律师Peter van Valkenburg和来自Coin Center的家伙疯狂。

2.本文档中使用的“网络分配方案”是(A)一种销售方案或机制,根据该方案 ,某人进行投资后可获得许可或雇用一个或多个人的权利,这些人也从中获利或获得经济利益。或权利(取决于投资)可以进一步扩大在相同条件下获得此类许可或权利的人员的网络 或(B)买方购买数字代币的销售计划或机制,其价值估计主要基于对将参与数字代币计划的其他参与者数量的估计,其中该代币主要用于兑换货币或现金等价物除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外,不得为特定和特定的产品,服务,证券,许可证或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取得合同,但许可证或 以及以上(A)款中规定的权利 限制参加该计划的人数...等

好主意吗?

让我们讨论一下。

Source: https://habr.com/ru/post/zh-CN4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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